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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营单位林业用地改作他用批准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国营单位林业用地改作他用批准问题的复函
 (1993年9月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林业厅:
  粤林〔1993〕112号文件悉。关于国营单位林业用地改作他用批准问题,从保护林地,减少林地损失出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认为不宜授权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而应继续执行《广东省林地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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