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厅、物价局关于加强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管理的请示
 (1993年8月6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


省人民政府:
  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土地价格行为,维护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现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价格(以下简称地价)管理问题请示如下:
  一、建立健全地价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地价。地价按照区别不同供地、用地性质采取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下的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确定。
  地价实行省、市、县三级管理,以市、县管理为主。省国土厅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地价管理办法和作价原则,宏观协调各地地价水平,纠正不合理地价;市、县国土局会同物价、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地价管理办法,对本地区土地进行分等定级和制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一)基准地价的制定与管理
  基准地价由各市、县国土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审核平衡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基准地价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选择剩余法、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或采用多种方法综合测算确定。未具备条件对土地进行分等定级估价的,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采用简易方法制定临时基准地价。
  (二)标定地价的制订和管理
  标定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地块大小、形状、区位、容积率、土地使用年限、市场行情和国家政策等条件制定。标定地价由市、县国土部门会物价部门制定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
  (三)出让底价的确定与管理
  出让底价是在标定地价基础上,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行情以及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而确定的最低出让价格。出让底价的构成:征地、拆迁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政府规定的其他税费,政府未实行统一开发的土地,应减除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土地开发费用和开发利润。
  土地出让底价由国土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土地出让时根据其不同的使用性质实行协议、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
  未经地价评估的土地,不予办理出让、转让等变更手续。
  二、对不同用途的土地实行不同的地价政策。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