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防制牲畜口蹄疫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日)废止

深圳市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暂行规定
 (1995年6月1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预防和消灭牲畜五号病,根据国家《关于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广东省防治牲畜五号病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牲畜防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牲防指挥部)负责全市牲畜防疫指挥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牲畜防疫灭病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调处理防疫灭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实施防疫灭病工作。
  市牲防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和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公安、商贸、运输等部门及深圳动植物检疫、铁路等有关单位的领导组成。市牲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牲防办),处理日常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牲畜防疫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牲畜防疫灭病指挥工作。
  第三条 下列各单位在市牲防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履行规定职责:
  (一)深圳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进出境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车辆消毒、代征防疫费;
  (二)市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和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牲畜饲养场、屠宰场、集贸市场的牲畜及鲜、冻肉品的检疫(验)和监督处罚工作;协助市牲防指挥部制定全市牲畜防疫灭病规划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牲畜交易,肉档的监管和处罚;
  (四)市卫生、环保部门负责卫生和环境的检查和处罚;
  (五)区、镇兽医卫生防疫检疫(验)机构负责本区、镇牲畜防疫检疫(验)及监督处罚。
  第四条 凡在本市饲养、调运、屠宰、加工、销售活畜及其产品的,都应当接受防疫灭病管理。
  第五条 凡经深圳出入口的牲畜及其产品,应来自五号病非疫区。经营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产地县以上的兽医检疫机关开具的检疫和消毒证明书。
  公路、水路、铁路等运输部门须凭检疫和消毒证明书办理承运手续。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