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境内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在1995年3月31日。
境外企业、机构的资产清查时间点统一定在1994年12月31日。
具体工作主要分为:户数清理、前期准备、具体实施和总结检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1995年第三季度未基本完成。
基本工作步骤安排如下:
(一)户数清理阶段
1、属于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配备、充实业务骨干人员。
2、各级清产核资单位必须按市清产办《关于开展清理清产核资企业单位户数工作的通知》(深清办〔1995〕1号)明确的范围,分清已进行清产核资户数和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户数,逐级汇总上报。
(二)前期准备阶段
1、各清产核资单位,根据国办发〔1995〕17号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层层贯彻落实。
2、对参加清产核资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和技术培训。
3、土地清查估价工作进行试点,通过试点完善清产核资土地估价方案。
4、召开驻港澳企业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会议,部署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
(三)组织实施工作阶段
1、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查。
2、已参加1993年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或股份制改造完成的企业,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对清产核资的数据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1995年3月31日的资产数及财务状况,填报资产负债简表(财清企衔表01),资产损失和资金挂帐核实申报情况表(财清企衔表01-1),土地估价申报情况表(财清企衔表01-2),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3、深圳市驻港企业、各主管公司的海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照财政部清产办关于《
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财清办[1995]20号)的要求执行,驻港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各自企业进行基础性工作,深业集团和各投资企业负责落实。各投资企业要督促、检查、审核、汇总。各级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系列汇总报表必须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4、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工作。要按深圳市土地估价工作方案和报表要求,完成本企业、单位的土地估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