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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1995年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深圳市1995年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1995年6月5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关于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17号)文件精神及财政部颁发的《1995年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清产核资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
  1995年清产核资范围:各市属、区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开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都要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对上述企业、单位投资或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和没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及股份制、集体等企业、单位,主要由国有企业、单位作为投资参股方清理国有资产的原始投入及其增值。
  市直属的联营企业、单位以及市直属的境外企业机构等同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各类地方性金融企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也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市属、区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实体,凡是1993年没有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同时纳入清产核资范围。
  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范围主要是市属、区属各级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使用、占有的土地,包括清产核资企业、单位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使用的国有土地。
  企业、单位使用下列土地暂不估价:
  (一)企业、单位占用的临时用地;
  (二)已用作商品化或已出售作为商品房占用的土地;
  (三)已用经过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或入股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使用的土地;
  (四)1993年清产核资已估价的土地或股份制、企业改制已进行评估过的土地;
  (五)已进行或拟准备进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的房屋占用的土地;
  (六)国有企业中的农、林、牧、渔业用地;
  (七)土地使用权尚未明确的土地;
  (八)铁路、民航、机场、港口、公路、公共交通临时停车场等交通基础设施占用的土地。
  二、清产核资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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