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深圳市杰出专家确认鼓励办法
 (1995年4月14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凝聚一支学术带头人队伍并鼓励他们为深圳建设多做贡献,激励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杰出专家指已取得深圳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暂住户口并在深圳工作的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三)国家人事部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
  (四)广东省优秀中青年专家;
  (五)深圳市优秀专家。
  第三条 中共深圳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知工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第二条第(一)至(四)类人员由本人或单位向市委知工办出示有关荣誉证书、身份证或暂住证,经市委知工办审核后方可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深圳市优秀专家须按本办法第五条程序通过评选产生,经评选出的深圳市优秀专家可确认为深圳市杰出专家。
  第五条 深圳市优秀专家从对深圳两个文明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评选产生,评选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评选时,由市委知工办向社会公布评选办法并按下列程序进行评选:
  (一)用人单位向主管部门推荐或本人直接向主管部门申报。
  (二)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材料报市委知工办。
  (三)市委知工办将所收到的申报材料发给专设评审机构进行评选,最后报市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市委批准。
  (四)由市委、市政府下文确认,颁发深圳市优秀专家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深圳市杰出专家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属于深圳蓝印户口或暂住户口未满60周岁的(中国科学院院士可放宽到65岁),可优先办理常住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其配偶的常住户口随迁,免予考试,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已调入深圳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身边没有子女的,可办理一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迁入。
  (二)优先办理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手续。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