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关于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5年4月13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4年,我市对外贸易保持继续增长的好势头,特别是国有外贸企业的一般贸易出口额逐季攀升,全年累计达24.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2%。但是,1995年外经贸工作任务艰巨,特别是资金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扩大出口的主要因素。为了支持外贸出口,保证完成国家和市政府下达的出口任务,必须继续贯彻落实深府〔1994〕52号《关于进一步扶持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办法》。同时,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外贸出口的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给予支持。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各外贸企业的资金管理,从管理中要资金。各外贸企业要对现有的商品资金、结算资金和投资项目作一次清理,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企业要通过挖潜革新,盘活资金,把现有的流动资产中的结算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占用比重降低10%,以增加商品经营资金的供给,变“死”资金为“活”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同时降低费用、成本,提高资金效益。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4号《关于
进一步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决定》和青岛全国银贸协作会议要求,落实出口规模和信贷规模同步增长的政策。各银行对外贸企业一般贸易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根据出口需要和信贷原则给予倾斜,人民银行对此工作要进行布置、督促和检查。
三、集中有限资金,保证重点,提高使用效益。根据统计,1994年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国有外贸企业共60家,出口总额17.7亿美元,占全市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72.5%。外贸出口流动资金贷款优先安排给国有外贸企业中的出口大户,对于这些重点企业的大宗出口商品,银行要进行逐项考核,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大宗出口商品,要根据信贷原则给予优先贷款。
四、继续大力扶持机电产品出口。遵照国务院国发〔1994〕58号《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继续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精神,对国有外贸企业1994年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或机电产品出口额占本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60%以上的,企业按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后,可由企业财政主管机关根据企业出口机电产品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予以适当返回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