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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8年2月8日 实施日期:1998年2月8日)

深圳市干部培训暂行规定
 (1995年4月9日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干部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干部培训的目的是提高培训对象的思想素质和工作技能,以提高干部工作效率。
  第三条 干部培训工作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指导、分级分类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培训登记制度,个人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其任职与晋升的依据。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干部是:
  (一)市、区、镇政府国家公务员;
  (二)市、区、镇党委、人大、政协、政府、法院、检察、群团等机关及下属机构和派出机关(以下统称非政府系统机关)的工作人员;
  (三)市、区、镇属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市、区、镇属国有企业(含政府控股企业,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市、区、镇属国有企业派驻境外人员。
  第七条 接受培训是每个干部的权利和义务,每个干部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内容

  第八条 干部培训包括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和提高培训五种基本类型。
  (一)初任培训的对象是:新录用到市、区、镇政府机关的公务员、非政府系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聘任到市、区、镇属国有企业的人员和派驻境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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