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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9月12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12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规定
 (1995年4月4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审查后,交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办理的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深圳市政协(以下简称市政协)委员、参加市政协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以及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市政协提出的,经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市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市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注重实效,坚持实事求是和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二章 承办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办公厅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政府系统的承办工作;
  (二)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工作进行协调;
  (四)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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