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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广州市征集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规定
 (1995年6月1日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筹集我市高级知识分子医疗设施建设资金,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办函〔1993〕10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广州市区范围内享受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缴交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
  (一)具有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高”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副高”技术职称,以及被聘任高级技术职称满五年以上(含五年),其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不低于教育授最低档工资的。
  (三)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百元档次的专家。
  (四)经国家科委或人事部批准,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第三条 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由市公费医疗办公室向企业、事业单位发放高级知识分子医疗待遇优先诊证时,每证一次性收取一万元人民币,并缴入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管理。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调拨。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缴交的高级知识分子医疗保健专项资金,可在管理费或自有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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