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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三十三条 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由市、区人防办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费用由单位负责。

第七章 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共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必须报分管的人防办审批,单位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由单位自行决定。凡人防工程竣工3年后仍不使用的,由市人防办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 凡建设费用列入商品房综合开发成本,按规划统一建设的人防工程,均列入本市公共人防工程管理,作为国家的人防战备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并按开发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移交市、区人防办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工程负责维护管理和设备维护更新,以及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十七条 使用人防工程(不含单位自建自用的人防工程),应按规定向市、区人防办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工程使用费另行规定。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防办予以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设计和施工质量均同时评为优秀工程的;
  (三)对人防工程维护、安全管理有突出成绩或被评为工程维护管理先进的。
  奖励资金可在当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中提取2%至5%和在拆除工程赔偿费中提取5%至15%。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标准建设人防工程的,除补建或补交易地建设费外,并按应建人防工程造价的1%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按应建面积每平方米1元处以罚款,但累计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纸施工或擅自更改图纸,造成人防工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如无法补救的,还应承担重新建造的全部费用。
  (三)凡向人防工程排放污水、堆放废物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或腐蚀性物品的,除限期清理外,并按污染或堆放面积每平方米3元处以罚款。逾期不清理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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