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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1日)废止

广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内,单位或个人的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应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并应纳入城市规划和基建计划。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共工程(含中小学的人防工程,以下同)由各级人防部门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产权所属单位负责。
  第五条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是本市人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是同级政府主管辖内人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人防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检查监督人防工程计划和规划的实施,审批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
  (四)参与人防地下室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工程档案等方面的技术管理、质量监督、科技信息、经验交流;
  (五)指导、监督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

第二章 建设标准和审批

  第六条 凡在本市区范围内的民用建筑包括旧房拆除后新建的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各种办公楼、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建筑的建设单位,不论何种投资来源,均按规定的标准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七条 凡在市区的中央、部队、省、市属单位和外地在广州市机构的人防工程建设,均须报市人防办审批;其余单位的人防工程建设由区人防办审批,报市人防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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