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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1月13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13日)修改

广州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七月七日 广州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病媒虫害的防治,提高环境卫生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四害是指蚊、蝇、鼠和蟑螂(以下统称四害)。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除四害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一切单位、住户和个人都负有义务。各单位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除四害责任人,加强管理,确保四害密度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检举和控告责任。
  第五条 广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其办公室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卫生防疫部门、卫生检疫部门按权限分工,负责技术指导和密度监测。
  第六条 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方法、形式,做好除四害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 防治责任与标准

  第七条 除四害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各单位和住户应按以下规定做好防治工作:
  (一)下水道、沟渠、低洼地、水池及各种积水容器均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和净洁。
  (二)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
  (三)垃圾、腐烂有机物应有容器装载并加盖;栽种花木不施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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