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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专营管理规定[失效]

  (一)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专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车辆、场地、司乘人员及技术力量;
  (三)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和章程。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竞投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专营权:
  (一)已在竞投区域或线路从事营运业务的;
  (二)在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总体规划内,先提出新辟经营区域线路的。
  第十条 获得专营权的企业必须办理签订专营合同、缴交款项等手续。专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专营区域或线路、专营期限、利润分配管理、票价监控调整、专营权利义务、服务质量、违约责任、专营权利延续和撤消等。
  第十一条 未获得专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城市公共汽车、电车业务。

第三章 专营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专营权的企业,凭《广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专营合同书》到公安、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开业手续,有关部门应在本职能范围内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专营期限每期不少于5年。
  专营企业如需延续专营权期限,应在专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市客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获得延续专营权。每次延续期限不超过5年。
  第十四条 专营企业获得专营权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将经营规划提交市客管处,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经营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专营区域内公共交通站场、线路的开设和调整,以及车辆分布与增加情况;
  (二)公共交通的营运服务水平、营业时间和运行作业计划;
  (三)专营期限内的财政收支及预算情况;
  (四)对经营线路票价的调整意见;
  (五)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五条 专营企业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客管处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表,并于每年第四季度报送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
  第十六条 专营企业投入营运后确需对专营线路的走向和站场设置作调整或改变时,必须提前30日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专营企业转让专营权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市客管处同意,办理转让合同、缴交转让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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