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疫区、疫点重点人群预防性服药登记造册制度。
5、各疫区、疫点内的工厂、企业、村(居)委会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卫生防疫措施,到所在地的镇(街道)医院卫生院领取《检疫证》,方可从事工作。
(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和镇(街道)医院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派传染病管理监督员和检查员对疫区、疫点的工厂、企业、村(居)委会的预防控制工作依法监督、检查。
突击月期间,市卫生行政部门、龙岗区、宝安区等卫生行政部门要指派市、区卫生防疫站各派6至8名专业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到疟防重点镇协助开展工作。
市卫生防疫站要派专人协助各区加强疫情监测,开展带虫率调查。
(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坚持厚片法进行疟原虫的血检,按期完成血检的监测数量,保证诊断和监测的质量。
(九)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每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控制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可能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采取强制措施;对阻拦、欧打和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严肃处理。
五、考核
每年终,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各级卫生防疫机构和镇(街道)医院(卫生院)等专业人员对疟疾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防疫机构、镇医院(卫生院)及其责任人予以奖励。对预防控制措施不落实,造成疫情上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年终考核标准:
(一)区、镇(街道)辖区当年疟原虫血检阳性数和疟疾发病率与上一年相比均下降20%以上;
(二)区、镇疟原虫血检阳性病人的现症根治率达98%以上;第一次追踪根治率达80%以上;疟原虫血检阳性片符合率达98%以上;血片制作和储存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实地随机抽查、核对登记表册,考核血检数浸帐数和预防服药人次数,三项达标率均达98%以上;疟疾疫情报告(旬报、月报)及时、准确,漏报率在3%以下;
(四)对所辖的工厂、企业、村(居)委会发出传染病监督管理意见书的覆盖率达98%以上。
(五)所辖地区无疟疾暴发点和无挂空疟疾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