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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宏网运行出现故障的,应报告宏网运行执行机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三章 入网单位

  第十三条 下列单位必须加入宏网:
  (一)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
  (二)市属一、二类企业。
  第十四条 能提供有实用价值的宏观经济信息的其他单位,可依本规定申请加入宏网。
  市政府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单位加入宏网。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宏网,应向宏网运行执行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审查后,报宏网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加入宏网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整理、确定密级,并按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规定的信息类别与格式向宏网提供信息。
  入网单位应于信息产生后两天内向宏网提供信息。年度统计数据应于次年的四月底前提供,月度统计数据应于次月的20日以前提供。
  第十七条 入网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八条 入网单位向宏网提供信息及从宏网取得信息均不收取或支付费用。
  第十九条 入网单位可直接从宏网取得可以共享的信息,入网单位确因需要取得保密信息的,应征得提供信息的入网单位同意并经宏网管理机构审核。
  入网单位不得泄露从宏网取得的应予保密或宏网运行执行机构要求不得泄露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入网单位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审核同意,可利用宏网传递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入网单位应对每天的信息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入网单位应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信息的采集、整理及传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入网单位的宏网专门工作人员应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发给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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