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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市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宏网)正常运行,加强对宏网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宏网是指由深圳市信息中心组织建立的提供宏观经济调控信息的网络系统,主要包括:专业职能调控系统;综合调控系统;政府决策支持系统。
  专业职能调控系统主要负责信息的采集、提供;综合调控系统主要负责信息的分析、分类、管理及发送;政府决策支持系统主要负责提供政府决策信息。
  第三条 宏网的运行及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计划主管部门是宏网的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深圳市信息中心为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在宏网管理机构领导下负责宏网的具体运行组织及管理。

第二章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

  第五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负责对入网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类、管理、并对政府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
  第六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组织编制宏观经济指标项目,并规定入网单位应提供的信息类别与格式。
  第七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确定并编列入网单位可以共享的信息,但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不得确定为共享信息。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
  第八条 传递应予保密的信息,应通过符合要求的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非入网单位不得从宏网取得信息,但经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同意并报经宏网管理机构批准的除外。
  第十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对国家及商业秘密采取技术加密保密措施,并编制操作密码,操作密码不得泄露。
  第十一条 宏网运行执行机构应编制宏网操作手册,入册单位应按操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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