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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监事会员不得由理事兼任,也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负责对交易市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对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检查交易市场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交易市场的业务和财务状况;
  (四)受理会员投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调解处理交易市场会员在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六)交易市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交易市场的章程中规定。

第六章 在交易市场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在交易市场的自营业务(以下简称自营业务)是指会员在交易市场自行买卖金属材料的行为。
  在交易市场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是指会员在交易市场为客户代购代销金属材料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自营业务或代理业务,以交易市场的会员为限。
  第三十七条 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应向交易市场提出申请,经交易市场签具意见后,报委员会核准。
  第三十八条 同时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的会员,应当将自营与代理业务分开。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理客户从事交易时,应当为客户开设独立帐户,并定期向客户报告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收支情况。
  第四十条 会员从事代理业务时,必须按照客户的委托事项或条件从事交易。会员不得接受客户要求代为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和交割时间的买卖委托。
  第四十一条 在交易成交时,从事代理业务的会员必须立即作成买卖成交报告书,并交付给客户。
  第四十二条 客户在营业时间内,有权随时查阅本人的帐户。
  第四十三条 会员应当定期向交易市场报送自营和代理业务的营业报告书,并由交易市场汇总报送市贸易发展局。市贸易发展局认为必要时,在营业时间内,有权随时查阅会员从事自营和代理业务的营业记录和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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