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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出市代表在前款的授权范围内,在交易市场内所签订的合同,经交易市场验证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五章 交易市场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交易市场会员大会是交易市场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交易市场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交易市场的财务报告;
  (四)选举产生交易市场的理事会和监事会;
  (五)其他必须由会员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召集程序和议事规则,在交易市场的章程中规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交易市场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提出修改交易市场章程、交易规则的建议;
  (三)对申请加入交易市场会员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四)聘任交易市场总裁、副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五)决定交易市场内部的重大事务;
  (六)章程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由十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十二名,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包括交易市场总裁)三名,由委员会从有关机构的代表和专业人员中提名,会员大会通过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至三名,由全体理事互选产生,报市贸易发展局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市场总裁由理事会从非会员理事中聘任。
  第三十一条 交易市场总裁对外代表交易市场,对内负责交易市场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其主要职权为: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主持交易市场日常交易活动和行政管理工作;
  (三)提名副总裁、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决定交易市场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员工的聘任和辞退;
  (四)代表交易市场对外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交易市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其中会员监事三名,由会员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非会员监事四名,由会员大会从有关机构的代表和专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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