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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金属材料交易市场管理规定

  交易市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下列宗旨:
  (一)有利于交易的公正进行,并有利于保护会员和客户的利益;
  (二)有利于防止欺诈、操纵市场行为及收取不正当手续费用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利行为;
  (三)交易市场有权拒绝被责令停止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市场内的交易,或拒绝受到除名处分的单位加入交易市场成为会员;
  (四)保障会员对章程、业务规则或其他规章制度的变更、选任高级职员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表决权。
  第八条 交易市场的业务以提供金属材料集中交易市场和有关的服务为限。
  交易市场的交易品种以金属材料为限。
  第九条 交易市场应当依照本规定拟订业务规则,报委员会审定。交易市场的业务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交易的种类;
  (二)金属材料的具体品种、规格以及每宗交易的最小单位;
  (三)开市和收市的时间;
  (四)市场的关闭;
  (五)合同的缔结办法;
  (六)交割和结算办法;
  第十条 在交易市场从事金属材料的交易,应当订立交易合同。交易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交易市场应当定期制作交易市场的交易情况报告书,报送市贸易发展局。
  第十二条 为了维护交易市场的秩序,制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委员会可以采用止涨或止跌管理措施;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委员会可以责令暂时关闭交易市场。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内设结算所,对交易市场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
  第十四条 结算所实行会员制。结算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三)为本交易市场会员或金融、保险机构;
  (四)向结算所缴存交易损失准备金或提供相当的担保。
  第十五条 非结算会员参加交易,必须通过结算会员结算,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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