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的经费从各地收取的水上运输管理费内开支,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落实和健全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船舶所有人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书,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乡(镇)政府与县政府也要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有运输船舶的村,村民委员会应指定一名副主任或治保人员兼职船舶管理员,负责本村运输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则分别按照
《管理规定》第六、第
七条履行职责。如因领导玩忽职守,运输船舶违章行驶造成交通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必须追究有关领导者责任。
四、必须加强渡口安全管理。新设交通渡口必须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才能使用,现有交通渡口未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在整顿期间内补办报批手续。未经批准投入使用的渡口或渡船发生交通事故,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所在地县或乡(镇)政府有关领导责任。
交通渡口必须做好“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载额、定制度)工作。渡船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期限不得短于一年。参加承包(或投标)的人员,必须具有渡工合格证书。
县、乡(镇)政府要加强渡船、载客乡渡的安全管理。未经船舶检验部门批准载客的船舶,不准载客营运。对现有残旧渡船,要有计划进行更新改造。今后凡新建渡船,除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外,建造图纸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工建造。
五、加强对载客30人以上客渡船的安全管理。凡载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应由当地政府指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选定合格人员进行运输经营。现已由个人经营的,必须纳入航运企业统一进行安全管理;不能纳入航运企业进行安全管理的,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组织起来,按乡镇企业形式进行安全管理。
现有载客30人以上的客渡船,必须在整顿期间内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向县交通局申请办理开业手续。申请开业必须提交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在整顿期间,各市、县要按省交通厅颁布的《广东省县级以下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要求,对现有乡镇船舶修造厂(点)的生产技术条件进行审定,符合条件的发放船舶生产许可证。凡未经技术条件认可和未持有生产许可证的乡镇船舶修造厂(点),一律不准从事船舶修造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