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强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六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
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颁布以来,各地加强了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但是,由于安全责任制特别是乡镇政府的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实,许多应该设立运输管理机构的乡镇还未建立机构,也没有专职管理人员,使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工作不能适应水上运输业发展的需要,无牌无证营运的情况相当严重,交通事故频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和
《管理规定》,深入开展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府要把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工作纳入治理整顿运输市场的重要内容,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凡有乡镇运输船舶的县和乡(镇),必须成立以主管副县长、副乡(镇)长为组长,有交通、公安、工商、乡镇企业管理、税务、保险等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乡镇运输船舶安全整顿的具体工作。通过整顿,实现“船舶登记上册、船舶参加保险、证照牌线齐全、渡口五定健全、县乡责任明确、监督管理严格、管理经费落实、船管人员尽责、船员有证驾驶、违章超载杜绝”等项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在1992年3月底以前完成整顿工作,并按上述要求组织验收。
二、凡有运输船舶的乡(镇),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的设置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乡镇政府委托县交通局在该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交管所(站)管理乡镇运输船舶,交管所(站)可增挂“乡镇船舶管理所(站)”的牌子;
(二)在隶属乡(镇)政府的交管所(站)内设专职人员,专管乡镇运输船舶,可不另挂牌子;
(三)乡镇政府设立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所(站),专管乡镇运输船舶。
上述三种形式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按照
《管理规定》第
八条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未设航政(港务监督)机构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机构还可根据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的委托,代行部分技术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