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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日)废止

广东省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暂行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粤港澳之间公路货物运输,加强来往港澳货运车辆检查场(简称车检场,下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和《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以及口岸检验工作的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车检场是公路口岸的分流点。它的主要作用是疏导边境口岸的车辆,减轻入出境地口岸的压力,其功能已具备口岸的性质,应纳入口岸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口岸管理部门是本区域内车检场的协调和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来往港澳货运车辆,系指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来往港澳的自货自运的车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直通货运公司和内地交通部门、外运专业运输公司的货运车辆(包括境内来往边境口岸接载、卸转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第五条 车检场应根据车流量和所覆盖的区域来设置机构和配备口岸工作人员。凡需要设置口岸检查检验机构的,由当地口岸管理部门与口岸查验部门协商后,经省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商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确需增加人员编制,由当地人民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六条 为了保证边境口岸的畅通,边境口岸与车检场的查验部门对港澳货运车辆的查验工作,要做到合理分工、明确任务、各负其职、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同时,应尽量简化手续,加快验放速度。
  (一)属于深圳、珠海市范围内的入出境货运车辆,在所在地口岸或本区内的车辆分流场办理各项查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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