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1991年至2001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9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日)停止执行(原因:不适应当前实际情况。)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道路、水路货运市场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通过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我省运输市场环境有所改善,运输秩序有了好转,正逐步向着开放、有序的方向发展。货运市场的管理,经过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效果。但在全省范围来讲,新的货运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形成,一些市、县的货运机构和为市场交易服务的货运交易市场还未建立,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偷漏税费的情况仍很严重。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建立良好的货运秩序,使货运市场建设更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道路、水路货物运输要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运输市场经济体制,搞活流通渠道,促进货畅其流。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货运市场的调控管理,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防洪、抢险、救灾和战备运输物资的基础上,按照组织协调和市场调节组织运输。
(一)外贸、大宗、重点和跨省大批量运输物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运输物资,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货运机构,根据运力和运量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组织协调,组织承托双方签订运输合同,统筹安排铁路、公路、水路的联运衔接工作。
大宗(外贸、重点)运输物资的批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其他运输物资,实行市场调节,由承托双方通过货运交易市场依法自由交易,择优运输。
三、各种营运力量的安排,按照公有制交通专业运输企业为主体,个体运输经济为补充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属组织协调的运输物资,主要由交通专业运输企业承运;厂矿企业的车队、船队,除担负本单位的物资运输外,具备营运条件的,也可以参加社会运输。
四、在大中城市,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可组建道路货物运输中心,负责组织、管理辖区内属组织协调的运输物资,并配套组建若干个货运交易市场;其他市、县,由交通主管部门指导,组建适当规模的货运交易市场,为承托双方公开交易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