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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国务院第81号令《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今年4月15日发布施行。它是杜绝使用童工违法行为发生,有效地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重要法规,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城乡经济发展很快,招用工人大量增加。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尤其是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无视国家劳动法规,违法招用童工的行为,严重地危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虽然劳动部门近两年来不断对使用童工情况开展了检查清理,但擅自招用童工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对此各级人民政府和劳动等有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应以《规定》为法律依据,切实加强对招用工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部门应会同工商、教育、农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对《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规定》的精神深入人心,家喻户哓。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使用童工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将查处情况报送省劳动局。
  二、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待业证和外出务工证明的管理,发放待业证及出具务工证明,必须要有本人身份证,暂未领取身份证的须凭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准16周岁以上的证明。
  三、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的,其使用范围应限制在帮助本家庭从事种养业、小手工业、个体商业服务业、企业发包到家庭从事手工劳动的辅助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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