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建房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七日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建房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完成建房任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需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的建房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建房选点要在交通、医疗比较方便的地方,以利于老干部的生活和服务管理工作。部队负责修建的住房选点、建设规划和布局,要征求当地民政、规划等部门的意见,并由军、地双方安置等部门商定。各市、县(广州、深圳市除外)承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建房设计方案,要报经省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
第四条 由军队离休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或维修扩建私房和家属工作单位代建住房的,在建房计划审定和经费下拨后的半年内,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本人及其代建住房的家属单位要办完自建、自购或代建手续,逾期未办妥手续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安排修建。自建住房用地面积和标准要按照《广东省城镇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和《
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房经费由建设银行根据建房工程进度情况优先拨付,监督使用。
第五条 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附属建筑(包括自建、自购、代建或维修、扩建私房、不需要建房等),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由地方安置部门统一安排修建。附属建筑是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一部分,其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建房工作。城市规划、房地产等部门要做好建房用地规划和拆迁安排工作。建房计划和经费落实、有关手续齐备的,土地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征地。征用土地的费用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当地政府予以安排。物资部门要按国家下达的建筑材料计划指标优先供应。建设银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建房经费优先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