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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十三)机构撤销、合并时,原机构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移交给制发机关、档案部门或者合并后的新单位。移交时,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十四)经管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人员调动工作时,须向接替工作的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十五)各级干部调动工作时,须将所使用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交回原单位。
  (十六)销毁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县以上机关、单位保密室负责。当年无保存价值的秘密文件、资料,一般应当在下一年度销毁。销毁前,须登记注销,经县以上机关、单位秘书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两人以上共同负责销毁。送纸厂销毁时,须派两人以上在现场负责监销。绝密件和密码电报须在本单位进行销毁。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必须符合保密要求。
  (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店和个体废品收购人员。
  第十四条 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授予奖状、奖品、奖金、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荣誉称号、通令嘉奖等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奖励。
  对单位需要授予奖品、奖金、记功、记大功的,可以由上级单位或者所在政府授予,对个人需要授予奖品、奖金、记功、记大功、升级、升职的,可以由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或者所在政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授予。对单位和个人需要授予奖状、荣誉称号的,须由县以上保密工作部门或者保密组织或者人民政府授予;需要通令嘉奖的,须由省人民政府授予。必要时,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组织可以对保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奖品、奖金等奖励。
  对于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的,以及对于侦破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有功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案单位可给予奖品、奖金等奖励。
  第十五条 对有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单位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分别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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