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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二)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使用的尚未公开的统计数字,在公报发表前,仍须保密。要公开发表这些数字,属于单项的,须经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属于综合性的,其中全国的须经国家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全省的须经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市、县的须经市、县统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国土资源、地质矿产、测绘、水文、气象等资料,确需公开发表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测绘资料则须经省测绘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四)对调整物价等容易在社会上引起敏感反应的事项,在国家公布以前,不得泄露。
  (五)有关在国际市场上较为敏感的商品的国内短缺量、需求量以及当年计划产量、进口量等,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六)有关专运、特运、军运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运输,须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七)担负民品生产的军工厂,应当坚持军民品有别的原则,对需要保密的军品生产,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对外开展技术合作交流及接待境外人员参观。
  (八)保密产品在研制、生产、维修、保管过程中,须加强保密措施。对报废的保密产品,应当妥善处理。保密产品的运输,要派专人押运,必要时采取武装护送。
  第九条 新闻报道和出版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新闻、出版部门应对需要公开报道的稿件和出版的书籍进行保密审查,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对保密内容不明确的,则应征求被采访单位的意见,或者直接交由被采访单位审查。
  (二)单位和个人投给新闻、出版部门公开发表的稿件,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确时,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三)记者因工作需要参加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接触被采访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未征得会议主持机关或者被采访单位同意,不得公开报道;从会议或者被采访单位带回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须交本单位保密室登记保管。
  (四)任何人员未经批准都不得将自己所接触的本单位或者外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写成稿件向公开发行的报刊投稿或者编入公开发行的书籍之中。
  (五)凡属于国家秘密的宣传资料、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应当按照制发单位规定的范围进行宣传,不得擅自扩大宣传范围。
  (六)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书刊和音像制品等,不得公开出售。
  (七)举办各种公开性的展览,在展出前须经主管部门对展品和说明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的展览,应当明确规定参观范围。
  第十条 电信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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