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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8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8日)废止

广东省农村管理区办事处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日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的行政管理,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管理区办事处是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派出机构。
  办事处的设置、撤销和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管理区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执行如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决定;
  (三)制定管理区的经济和发展规划,统筹各项生产建设,办好经济联社和扶持各经济合作社,保障集体经济的自主权,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支持农户发展生产;
  (四)做好管理区的民政、教育、国土、治安、民兵、征粮、征兵、绿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和调解民间纠纷等工作;
  (五)加强对村民的思想教育工作,开展社会主义、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引导村民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破除封建陋俗,同社会丑恶现象作斗争,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组织村民参政议政,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八)办好公益事业和福利事业;
  (九)指导村民委员会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十)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管理区办事处配备主任、副主任和一般干部5至7人,具体人数要根据管理区范围的大小、人口多少而定。
  第五条 管理区办事处干部实行聘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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