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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入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广东省自然科学学科、科技带头人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做好我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队伍由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能力强;专业工作经验丰富;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独到的学术见解;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全面的把握;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果卓著,在全国同行中享有较高的声誉;
  (三)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组织才能;有开拓、创新精神,严谨的治学态度。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后备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业基础扎实,有较强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力,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专业的发展动向和前沿有一定了解,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至少有一门外语达到四会;
  (二)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成绩显著,在省内同行中有较高的声誉,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已受聘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四条 自然科学各学科领域确认的学科、技术带头人不超过3人;后备人员确定2至3人。
  第五条 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的选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各行业的主管厅、局和各省级学会按照条件,分别推荐各自专业领域的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候选人名单;
  (二)在广泛听取专家和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若干学科评议组分别对各学科、技术领域的候选人进行评议,并提出各自的初选名单;
  (三)由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人员进行评审;
  (四)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汇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与有关单位进一步协商,最后确定上报人选,报省政府确认。
  省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评审委员会和各学科评议组成员,由省科委、省科技干部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为自然科学学科、技术带头人及其后备人员提供比较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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