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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种畜种禽管理暂行规定
 (一九九一年五月三十日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种畜种禽的管理,提高种畜种禽质量,保护种畜种禽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禽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种畜种禽,是指畜牧业生产中为繁殖畜禽做种用的猪、牛、羊、马、兔、鸡、火鸡、珍珠鸡、鸭、鹅、鸽、蜂、鹌鹑、鹧鸪等及其胚胎、精液、种蛋。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种畜种禽繁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负责全省种畜种禽管理工作,市、县畜牧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种畜种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支持繁育、推广、使用畜禽良种和培育新品种。
  第六条 种畜种禽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种畜种禽场的设场条件及验收办法,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另行制定。
  第七条 曾祖代种猪、种禽场的筹建和验收,由该场的主管部门送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祖代种猪、种禽场的筹建和验收,由该场的主管部门报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开办父母代种畜、种禽场,由所在市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验收。
  经营种畜种禽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
  第八条 生产经营种畜种禽实行许可证制度,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畜种禽场及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二年,期满后需续期或中途需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须重新报批换领新证。
  第九条 开展种公畜配种、人工授精的单位或个人,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机关按《种畜配种站考核标准》考核验收,合格的发给《种公畜配种许可证》。
  《种畜配种站考核标准》由省畜牧行政主管机关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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