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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鼓励技术出口暂行办法

第三章 信贷与资金

  第七条 各专业银行的科技贷款,以及广东发展银行的科技信贷应优先支持技术出口。金融部门应优先安排技术出口所需的流动资金,并按国家政策规定在利息上给予适当优惠。
  第八条 技术出口主管部门对具有出口前景的技术项目,应优先列入成果推广计划,给予必要的信贷、资金支持,并积极协助企业开辟海外市场。
  第九条 随技术出口带出的机电产品,按规定享受国家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专项贴息贷款和卖方信贷。
  第十条 技术出口单位留用的技术出口净收入,应当按5∶3∶2的比例用于技术出口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十一条 企业向银行申请的技术出口专项贷款,可由本项目实现的收入分期在税前还本付息。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对技术出口项目,应优先提供提保,并允许技术出口项目设立专项外汇帐户。

第四章 税收

  第十三条 技术出口合同项下出口设备、仪器、图纸资料,凭《技术出口合同批准证书》验放,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第十四条 技术出口合同项下配套进口物资,由海关依法监管,并视不同贸易性质分别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技术出口所得收入,免缴所得税、营业税。
  第十六条 技术出口带动的设备、仪器及其他产品出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出口的税收问题,应按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五章 人员出入境

  第十八条 有关技术出口的人员出国考察、推销、出展活动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为保证技术出口合同的实施,合同项下派人出国从事设备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及经营管理等工作(包括一年内多次出国)的,由承办企业凭合同直接向所在市(地级市)政府申请办理审批和办证手续。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企业向当地出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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