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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2年6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粤府办[2002]39号)。)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有偿使用试行办法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粤府[1992]18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充分体现互惠、公平、合理、择优选择的原则,促使粤港澳公路运输业更趋向于良性循环,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实行有偿使用,采用公开竞投的办法。具体工作由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省口岸办、公安厅、交通厅组织实施,公证部门参与鉴证。
  第三条 凡在港澳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均有申请参加竞投的资格。竞投者可采取独资或与内地单位合作方式参加竞投。
  第四条 试行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目前暂限于新增部分,已批准运营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待条件成熟时,将逐步向公开竞投过渡。以后,对原批准的直通货运车辆采取公开竞投时,凡经营效益好,遵纪守法的企业,如原合作双方要求继续经营,可按竞投时的平均价给原经营者继续经营;凡经营不正常的企业,收回车辆指标,由省统一公开招标。

第二章 指标使用权竞投

  第五条 有偿使用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数量,每个年度要有指标限额,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公开竞投的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每年分一批或几批进行。公开招标的车辆指标使用权底价,由竞投主持人在招标开始时公布。
  第七条 参加竞投的企业,需先到广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填报《粤港澳直通货运车辆指标使用权竞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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