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海岛滩涂,其围垦、填海造地,给予投资者优先使用,从事养殖、种植等开发性生产,兴办工厂或按规定经营房地产。鼓励外商合作发展深水捕捞业,网箱养殖优质、高值海产品,开发海洋生物及其深加工业。
五、鼓励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在岛内投资发展旅游渡假业、娱乐业和其他服务业;允许外商以中外合资、合作形式在岛上投资建设旅游食宿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小型零售商业项目,并可自行组织游客;有条件的海岛可兴办旅行社,承接国内外游客到海岛旅游渡假。
六、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外商可投资开发海岛矿产资源。
七、鼓励外商以新技术、新工艺入股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其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放宽(除国家限制进口料件生产的以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效益情况,另给予外商高于其投资比例的奖励性的收益分配。
以岛内交流为主要原料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放宽。
八、深圳、珠海、惠来、陆丰、海丰、南澳、惠东、惠阳、东莞、番禺、中山、新会、斗门、台山、阳江、电白等16个市县所属海岛,允许使用出口海产品留成外汇免税进口六类渔需品。
九、南澳县隆澳、潮阳县海门港、汕头港、饶平拓林、陆丰甲子、汕尾港、惠东县港口、惠阳澳头、深圳南澳、珠海香洲、台山上川、阳江闸坡、电白博贺、湛江港等14处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可利用现有政策和地理优势,大力发展对台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中不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商品,实行总额管理,由所在市政府每半年审批一次,报省经贸委、省台办备案。海上对台小额贸易进口货物每批金额在5000美元及其以下的,免征调节税;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的,海关照章征收调节税。
十、沿海渔民为及时补给和发展生产需要,在海上允许以自己捕捞的水产品与港、澳、台渔民直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包括渔船)、渔需物资。但只能自用,不得带进内地出售。
十一、为促进对港、澳、台流动渔民海上水产品的交流,允许在岛上指定港口或海区内设立海产品交易市场,进行鲜活商品交易,也可以进行补给性的渔需品、少量食品、生活用品交易。所有交换进来的生活用品,应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一律不准运往内陆出售。
十二、允许环香港、澳门岛屿(东至沱泞列岛,西至荷包岛,南至佳蓬列岛)的农民、渔民,将家庭自捕、自养、自种的少量水产品(四大家鱼除外)、畜禽、蔬菜等产品,按传统渠道自主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