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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快海岛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七)外商投资企业,经省或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确认为产品出口型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凡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总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外商从企业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税。外商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岛内再投资兴建、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而撤出该项投资的,应缴回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九)海岛为推广优良品种,兴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良畜进行试种、试养,如试种、试养项目属科研性质的,其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十)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海岛具有发展前途和创汇能力的项目,为之提供优惠的外汇贷款,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使用上述外汇贷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项目新增收的利润可先还贷,后缴企业所得税;项目新增收的外汇,可先还贷,后按国家规定的比例上缴和留成。集体所有制企业仍按国家现行还贷规定执行。
  (十一)允许海岛镇政府经市转报省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批准,发行专项债券或股票,也可以采用农村股份合作等其他集资办法,集中群众手中的闲散资金,用于海岛的开发建设项目。
  (十二)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的,经省或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给予更多减征、免征的优惠。
  三、对岛内交通、能源、水利和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等生产资料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合理数量的设备、器械、办公用品等,可特案报批减免税。减免税的物资一律不准出岛销售。
  四、在符合海岛开发建设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县级人民政府按权限批准,可按规定有偿、有期限出让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可至50、70年。受让人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对土地进行开发后,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收入,除按规定上交国家外,其余留给海岛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外商带项目成片开发,允许海岛利用外资合作建商品房并在境内外销售,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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