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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加快海岛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海岛开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我省沿海岛屿众多,面积800多平方公里,海岸线长达1600多公里。海岛及其周围海域有丰富的海产、矿产资源和独特的旅游资源等。多年来,海岛为国防和建设作出了贡献。但由于海岛经济基础差,建设起步晚,至今有的海岛仍处于落后状态。加快海岛开发,对于我省20年基本实现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海岛开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扩大海岛在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方面的审批权限。镇级建制的海岛,享受县级审批权;县级建制的海岛,享受市级审批权。即:凡符合国家、省规定的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外汇收支能自行平衡,原材料、燃料、动力等不需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直接投资生产性项目,海岛镇可审批投资总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海岛县可审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对发展第三产业的项目也按此权限审批。项目批准证书由各市经贸委核发,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海岛可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扩大开放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兴建生产性和科技性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可减按24%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从企业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通讯、水利及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性项目,经省税务局审核并转报财政部批准后,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
  (三)外商投资兴建生产性企业,其地方所得税暂免征收。
  (四)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进口国内目前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设备、仪器和其它必需器材,在一定期限内,不论外汇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五)为发展创汇型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耕作、种植、养殖等必需的技术设备,在一定期限内,不论外汇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而进口的生产和管理用的设备、建筑器材、生产用车辆,或为履行其产品出口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等,免领进口许可证,凭批准合同进口,并接受海关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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