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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场地租用协议;
  (三)经城建规划部门认可的市场设计图纸及相应资料;
  联办市场的应同时提交联办各方签订的协议书。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决定:对具备开办条件的,发给开办通知;对不具备开办条件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不得开办或停办。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办的市场和自发形成的市场,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开办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批,均不得自行开办市场。
  第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组建管理机构或派遣专人进驻市场,加强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法规、政策及本办法规定的市场,应予以取缔或限期改正。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市场管理规定和交易规则;
  (二)审查进场经营单位及个人的经营资格,核发营业执照;
  (三)管理经营行为,查处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和其他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提供有关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和市场信息;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迁移、合并、撤销,开办单位应提前30日到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任意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并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对在申请开办市场过程中制造假证明、假文件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更正、取缔等处理,并对开办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在市场活动中,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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