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人代理权限;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员名单;告知当事人参与合同纠纷仲裁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可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给当事人辨认;宣读勘验、鉴定结论;也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人作证。
  案件处理过程中,申请人增加请求事项,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申请,可以合并审理。
  辩论结束后,由仲裁员依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然后进行调解。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对当事人进行劝导、说服教育,充分协商,尽量使双方互相谅解,解决纠纷。
  调解须在双方自愿下达成协议,不得强迫。协议书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第二十六条 调解成立,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仲裁委员会存一份。调解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
  (三)当事人签名,仲裁员署名,调解日期,编号,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
  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进行仲裁。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时,应对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责任是否明确,以及适用法律、法规、政策等问题进行研究。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入评议笔录。仲裁员要在评议笔录上签名。
  仲裁庭评议后,可以当场口头宣布仲裁结果;也可以定期宣布仲裁结果。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将案件处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九条 仲裁结果作出之后,应制作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一式三份,送当事人双方各一份,仲裁委员会存一份。仲裁决定书应当写明: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