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请仲裁员回避;
(四)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五)使用本民族(地域)语言。
第十条 当事人参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仲裁程序;
(二)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
(三)自觉履行调解和仲裁文书。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与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三)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四)属于受理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纠纷案件:
(一)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其中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超过申请时效的(但被申请人接受仲裁的不受此限制);
(四)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提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年龄、性别、住址;
(二)申请仲裁理由、要求及有关证据、证人等;
(三)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书及附件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立案,通知申请人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代理人委托代理书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据,并预交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农村承包合同鉴证、调解和仲裁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和受理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通知其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当事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