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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颁发《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辖区内的区、县级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
  (一)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市属以上单位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罚,区、县级市以下单位的,由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医学技术进行胎儿性别鉴别的,处以罚款2000元,并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擅自进行婚前检查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该项工作,并按检查每例非法收入的五倍处以罚款。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婚前检查单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其婚检单位资格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出具婚前检查假证明的,对责任人处以警告、取消婚检资格,并罚款500-1000元。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开展村级接生或无证接生的,没收其接生器具,并按非法接生每例罚款200-500元。造成损害后果的,承担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擅离岗位接生的,取消其接生资格,并罚款200-1000元。
  (六)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无证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以罚款500-2000元。
  第二十七条 凡刁难、阻挠、殴打妇幼保健人员执行职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市、区、县级市、镇妇幼保健机构人员、科室、床位建筑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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