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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颁发《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暂行规定》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广州市政府颁发《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51号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四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妇幼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广州地区辖内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中央、省、部队、市、区、县级市及企业的综合医院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妇幼卫生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指标要求。
  妇幼卫生工作以优生保健为重点,实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每年应保证落实一定专款用于妇幼卫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要按年度落实妇幼卫生专项工作经费。
  第五条 广州市卫生局是广州地区妇幼卫生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下达年度妇幼卫生指标任务,制定妇幼卫生业务技术管理规范、考核标准和检查制度,并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成立由妇科、产科、儿科专家参加的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委员会(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与妇产科、儿科业务质量的监测、指导和评估,并参与妇幼保健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章 保健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妇幼保健院、街(镇)卫生院妇幼科(组)是妇幼卫生工作的专业机构,组成广州市妇幼保健三级网。村应设专(兼)职妇幼保健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
  市、区、县级市的妇幼保健院负责辖区内妇幼卫生业务指导。
  妇幼保健院应设专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群体保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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