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于发行开始十天前将证券名称及编码通知本所和各证券登记机构及证券商。
第二十八条 竞价期结束后,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以本所传送的认购资料打印证券记帐通知书、每日清算结余单,记加各证券商证券帐户。
第二十九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通过MODEM和传真将新股竞价认购明细资料和竞价发行统计清单传至各地证券登记机构,各地证券登记机构按券商生成认购股份明细磁盘交各证券商,各证券商将该磁盘与记帐通知书、竞价回报明细资料进行确认。
第三十条 证券商对确认如有问题,应在当日通知当地证券登记机构修改,并由当地证券登记机构出具股份修改通知书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如在三日内无异议,即视同已获确认。
第三十一条 登记工作结束后,认购者凭身份证、证券帐户卡、认购委托书到委托证券商处查询确认情况,打印或领取证券存折。
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认购手续费以实际发行价,按本所A股交易的标准收取,不收印花税;本所、深圳证券登记公司及证券商之间手续费分配方法与A股交易相同。
第三十三条 本所向承销商收取的相关费用另议,不包括在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费用内。
第三十四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按发行底价计算总金额的3‰收取发行登记费,其中1‰按认购托管在各地的股份数量划拨给各地登记机构,企业股票上市时,不再收取登记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以包销方式发行的,剩余部分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在竞价完毕后,直接登记认购;
竞价完毕前,包销商不能直接或间接参与认购。
第三十六条 证券商对投资者的申购委托必须收取足额的申购款,不允许透支申购;
如有透支或未收取足额申购款而允许申购的,本所将按有关证券交易透支的处罚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