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报期完毕,证券商把申购款划入本所指定帐户后,进入竞价期;
交易系统将所有有效申报按认购比例累退的原则调整后再按价格优先、同价位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排列并累计,当累计有效申购总数达到该证券是次发行总额时,该笔申报的价格为实际发行价,发行总额范围内所有申报均按此价格认购;
发行总额范围内最后一笔有效申报如不能完全认购,可以部分认购;
如所有有效申报按认购比例累退原则调整后累计少于或等于发行总额,实际发行价为底价,所有有效申报均按底价认购,剩余部分根据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的承销协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竞价完毕后,本所即通过成交回报系统向各证券商回传认购确认,并把有关资料送深圳证券登记公司。
第二十二条 申报期本所只公布发行总额、底价,在竞价完毕后公布实际发行价。
第三章 缴款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在申购委托前把申购款存入受托证券商指定的帐号,证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申购委托的同时,应按申购数量和价格连同相应手续费冻结申购款。
第二十四条 证券商与本所之间有关申购款划拨通过本所清算系统进行;
在申报期结束的次一营业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证券商应把申购款(含手续费)划入本所指定帐户,并注明“申购款”,发行结束、扣除有关费用后,由本所把认购款项划拨给主承销商,未认购部分款项划回证券商处;未认购部分无须缴交手续费。
申购款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期结束的第三个营业日上午九点三十分前)全部到达本所帐户的证券商,本所则按该证券商已到帐金额进行计算,仅允许以时间优先顺序把相应的认购申报参加竞价,其他未认购部分损失由证券商承担;
认购款划拨过程中证券商应遵守本所有关交易清算头寸帐户的管理制度,不得因缴款影响本所集中交易的头寸划拨。
第二十五条 对未能认购的委托,证券商应在本所退款后第二个营业日开始拨还投资者。
第四章 证券登记
第二十六条 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于证券发行前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证券发行登记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