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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竞价发行海南金盘股票(试点)暂行办法

  第九条 投资者可在申报期结束后当日向所委托证券商查询申报情况。
  第十条 竞价期结束并在接到本所通过成交回报系统传回的认购确认后,证券商应为投资者制作认购确认书,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投资者姓名;
  2.证券帐户编号;
  3.认购确认书编号;
  4.认购时间;
  5.实际认购数量;
  6.实际认购价格;
  7.其他。

第二章 竞价发行

  第十一条 竞价发行是指投资者通过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竞价,确定证券实际发行价并成交的发行方式。
  第十二条 竞价发行分为申报期和竞价期两个阶段,由本所公告每次发行各阶段的时间。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应确定是次竞价发行底价,实际发行价不低于底价;且发行人在发行前把需竞价发行的证券托管在主承销商指定的证券帐户中,主承销商作为唯一的“卖方”。
  第十四条 投资者在申报期内委托其证券商以不低于底价进行申报,申报价格的格式为小数点前后各两位。
  交易系统对高于限价和低于底价的申报视为无效申报,不能参加竞价。
  第十五条 为体现公平及股权适度分散原则,发行人和承销商应确定是次竞价发行累计级差递减申购比例,并在有关发行办法中予以公告说明。
  第十六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须通过本所电脑系统按特定的累计级差递减比例进行调整后参加竞价。个人投资者实际认购数量不得超过发行人总股数的5‰。
  第十七条 竞价申报输入方式与本所现行委托买入申报的输入方式相同,但不允许撒单,申报时间以进入本所交易系统的时间为准;
  竞价申报的价格升降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十八条 在申报期内每一证券帐户只能进行一次申购委托,多次申购委托仅将第一次申购委托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申报期结束后当天,本所通过成交回报系统向各证券商传送申报确认;投资者对申报确认如有疑问可通过所委托的证券商向本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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