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竞价发行
海南金盘股票(试点)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 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股票发行市场,促进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顺利接轨,根据《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有关部门批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进行的有价证券的公开竞价发行。
第三条 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可向本所申请采用本办法发行证券,并与本所签订协议;
除非本所同意或协定中另有规定,发行人和承销商对该证券的同一次发行一般不能使用其他发行方式和渠道。
第四条 发行人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公布招股说明书,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表示采用竞价发行方式。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定有权购买该种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均可通过本办法认购;
认购者应先开设深圳证券帐户,并委托拥有本所直接交易席位的证券营业网点认购,对于使用一个证券帐户代码通过其它证券营业网点报盘的,不得受理竞价申报委托。
第六条 本所交易系统只接受一标准手(100股)或其整数倍的限价申报,申报价格上限为每股100元以下(人民币,下同)。
第七条 证券商在接受投资者申购委托时应制作申购委托书,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投资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2.证券帐户编号;
3.申购委托书编号;
4.委托时间(包括:年、月、日、时、分);
5.委托数量(至少为一个标准手或其整数倍);
6.委托价格;
7.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章;
8.联系电话或地址;
9.代办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10.其它。
第八条 无论本地或异地证券商向本所电脑交易系统输入认购申报时,应同时输入申购者的证券帐号、申购委托书编号、证券编号、申购数量、价格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否则申报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