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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一九九四年五月四日)


  为了强化道路交通管理,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促进我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对我市道路交通秩序实行综合整治,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员和行人(含军队、武警、公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违者一律依法予以处罚。
  二、过境货车一律由外环路行驶,走沿河路、布心路、泥岗路、皇岗路、北环路。
  深南路(沿河路口至麒麟路口)禁止大货车通行。
  三、禁止装运砂石、余泥渣土的小型货车从7时30分至19时在文锦路以西(含文锦路)、皇岗路以东(不含皇岗路)、笋岗路以南(含笋岗路)行驶。
  小型货车在高峰时间(即:7时30分至8时30分、11时至12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不得在深南路标加站路口至上海宾馆路口路段行驶。
  四、所有机动车辆应严格按规定的行车道行驶,违者罚款200元,并处吊扣驾驶证一个月。
  驾驶机动车辆遇前方车辆因故受阻,不按规定排队等候、争道抢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处吊扣驾驶证两个月。
  五、自行车不准骑入机动车道,不准逆行、冲红灯,载物不准超长、超宽、超高,在特区内道路上不准载人,违者处20元罚款。
  上路行驶的自行车必须按规定申领牌照,违者一律扣车并处50元罚款。
  六、行人须走人行道。行人不走人行道、冲红灯的处20元罚款,行人跨越、钻越护栏的处50元罚款。
  严禁在道路上叫卖,违者没收商品并处100元罚款。
  七、凡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和改变人行道使用功能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在5月20日前自行清理、整改,逾期将强制清理、恢复使用功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市城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设立广告、施工作业及从事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违者每天每平方米处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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