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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货交易清算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现贷交易清算暂行办法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一日 深圳市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债券市场,活跃债券交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包括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不含可转换债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特别席位是指该席位只能用于债券的现贷交易,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证券的交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各类债券的交易、存管、登记、清算。
  第五条 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登记公司”)是交易所上市债券的中央结算机构。深圳登记公司依照本办法向参与债券交易的交易所会员或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以下统称债券交易商)提供债券的存管、登记及清算服务。

第二章 债券交易商

  第六条 凡交易所会员均可通过现有席位或向交易所申请债券特别席位办理债券现货交易业务。
  第七条 资本金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非会员金融机构,经向交易所申请批准后,可以成为交易所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由交易所给予一个或多个有形或无形席位。
  第八条 债券特别席位使用者须就每个债券特别席位向交易所一次性交纳席位费20万元人民币,并每年交纳管理费1万元。
  第九条 债券特别席位不得退回,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以转让。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为实施公开市场业务操作需要,由交易所无偿提供席位及基本通讯设施,并免收其交易经手费。

第三章 上市与交易

  第十一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债券交易的品种及上市日期。
  第十二条 国债及地方政府债券在交易所上市豁免上市申请、审批、费用缴纳等事宜。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的上市申请、审批、费用交纳等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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