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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失效]

  (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法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二)具有相应的场地(包括自有场地和租用场地)、设施,并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三)符合城市建设规划,不影响交通、市容;
  (四)经营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五)具有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六)完善的安全防火设施。
  第八条 市场开办者须向登记机关提供保证金(保证金具体标准及提供办法由市工商局另行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保证金用于开办者资不抵债时,偿还拖欠进场经营者的债务。保证金在市场经营期满、债务清偿完后如有剩余的,予以退回,如无债务者本金如数退还。
  第九条 申请开办市场,应提交下列文件、证明材料:
  (一)开办市场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市场名称、地址、使用期限、面积、功能、投资额、开办者等;
  (二)场地使用证明(所有权证或租赁协议);
  (三)市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任职文件等);
  (四)市场管理人员名单、机构和交易管理规则;
  (五)市场安排摊档入室计划;
  (六)新开发市场(改、扩建的除外)的城建规划部门批准文件;
  (七)属联办市场的须提交联办协议书;
  (八)开办市场的资金信用证明或担保证明;
  (九)安全防火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十)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开办市场由开办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领取《市场登记证》。一场一证,每年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年检。
  开办市场者在领取《市场登记证》时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用,收费标准由市工商局会市物价局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场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市场名称、类别、地址、面积、摊位数、投资额、开办者、管理者、负责人姓名、开办日期等。
  第十二条 对开办市场的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0日之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三条 市场开办者如在市场内设置经营性服务机构的,还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办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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