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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广州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穗府(1994)2号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通知》(中发〔1993〕3号)中关于“地方政府还可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经济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开征其他用于教育的附加费”的精神和国家税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本市征集教育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仍为4%;原定1994年教育专项资金征集率为6%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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