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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场地占用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广告经营额的20%。在市政设施上设置广告的场地占用费,按照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占用单位与市政管理局商定。
  第十七条 对广告经营者应用新技术,发展新颖户外广告,美化市容的广告,其场地费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可给予减免优惠。对公益性的临时户外广告,可免收场地费。
  第十八条 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在自有场所(包括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对外设置内容与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相一致的户外广告,须将广告样稿及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区、县(含番禺市、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后,方可设置。
  第十九条 公共广告栏的设置,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置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涂污和覆盖公共广告栏。
  第二十条 需要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各类经济、文化、社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张贴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张贴。
  禁止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公共设施上乱张贴广告。
  第二十一条 市区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出租场地单位或个人,应分别按年广告营业额或场地占用费1%的标准,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广告管理费;在县范围内的,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
  在自有场所对外设置户外广告或在公共广告栏张贴广告的,按本条上款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交纳广告管理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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